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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典当行规》
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,规范会员单位的典当行为,维护典当业的信誉,推动典当当业的健康发展,特制订本行规。

一、要认真执行《典当行管理办法》、《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》及国家相关的法律、法规。

二、要自觉接受国家及管辖地区经贸委及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。

三、要以搞好服务为宗旨,发挥灵活、快捷、方便的服务特色,通过典当融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,为当户解难救急,树立典当新风尚。

四、要按照经贸委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。

五、要按照《典当行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标准和方式,收取利息和综合费。

六、要按照《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手续办理典当业务,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销赃、诈骗犯罪活动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发现可疑物品,可疑人员或赃物,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。

七、要做好当物的防火、防盗、防霉、保险等工作,不得使用、出租、抵押、质押当物、确保当物安全完好。

八、要为典户保密。查询当户的当物,必须持有关管理部门的查询信,并提供典当时间、姓名、身份证号等情况。

九、同业之间要团结协作、互相支持、平等竞争、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。

十、违反行规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改正,情节严重的由委员会研究处理。

本行规由第二届委员会修改,于2001年会员大会审议通过,自通过之日起实行。

中国典当行业学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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